各高等学校,有关单位:
根据教育部、国家发展改革委、国家民委、财政部、人事部等五部委《关于印发〈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〉的通知》(教民〔2005〕11号)和教育部办公厅《关于做好“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”研究生就业工作的意见》(教民厅〔2008〕10号)及教育部召开的“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工作总结暨2010年工作部署会议”的精神,为切实做好我区2009年及今后“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”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,特制定本暂行办法,现予以印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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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一条:【贵州省】做好2009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毕业研究生就业及履约管理工作的通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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